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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亮点!与其引入“离线权”,不如落实好加班费

发表时间:2023-06-13 10:50:39 来源:红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标题:与其引入“离线权”,不如落实好加班费

近日,针对用人单位利用微信等远程沟通工具使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隐形加班的问题,有专家建议可以考虑引入 “离线权”这一概念加以解决。(5月30日《法治日报》)

这里提到的“离线权”是指除法定或者约定之外,劳动者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从而进一步保障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完整性与连续性。

这样看,引入“离线权”是希望通过新的法律概念明确劳动者“下线”的权利,从而保护劳动者权益。愿景很美好,但是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中,“离线权”却不一定能够完全发挥其应有之效。

比如说,“离线权”概念中对于“不利遭遇”的界定十分模糊。虽然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绝线上加班后,对其进行不利对待,但是在生存竞争激烈的当下,用人单位是否会向愿意线上加班的人倾注更多资源,造成更多,更隐蔽的不利遭遇,从而挤压合法维权者的利益仍是未知数。而这些隐蔽的区别对待难以取证,更难以维权。

同时,“离线权”将所有数字沟通“一刀切”的规定也难以涵盖所有实际情况。工作真的出现突发状况需要员工及时处理怎么办?一些特殊工种,例如教师在课后和家长沟通算不算“隐形加班”?如果这些问题都用“离线权”解决,既不考虑实际情况,也不合乎情理安排。

其实说到底,“离线权”想要解决的,就是线上沟通隐藏了加班事实却不给加班费用的问题。想要解决这个问题,与其引入新的“离线权”,不如直接算好加班费,让额外劳动得到其应有的回馈。

算好上班费已有法律基础,相较于全新的“离线权”法律概念,更高效直接。在我国,对于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及其报酬早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第四章就提到,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四小时。除去协商和特殊情况,超出这一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在这一法律下,如果能够通过更科学的考勤手段明确规定下班时间,将额外使用远程沟通工具的时间明确归为加班并依法结算加班费用,不仅能够解决一部分劳动者苦于“打白工”的问题,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内部无效内卷比拼加班时长的现象。

再者,明确加班时间,确定加班结算不仅仅是站在劳动者角度思考了问题,更能削减用人单位想要利用非工作时间压榨劳动者的心思。无论形式,只要被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就需依法结算加班费。用人成本的增加使得企业不得不重新考量加班收益,这也能够更快速,更直接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由此可见,考虑利用法律强制力维护劳动者权利,促使更多人关注到隐形加班的社会现实问题固然是好事,但是该方法的效率效果都难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如在现有保障体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优化加班时间规定,清算好加班费用,更切实、有效率地保护更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卫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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