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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住房公积金,最新通知

发表时间:2023-05-27 11:21:03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资料图】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宁金管规〔2023〕2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落实“租购并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等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现对南京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对于无房单身职工,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800元。对于无房已婚职工,夫妻缴存双方合计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由2400元提高至3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取总金额不超过按年计算的最高限额,单身职工21600元/年,夫妻双方43200元/年,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为3个月。职工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职工与出租单位的约定,定时办理提取手续,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

(二)在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采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可签订补充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在结清当期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用当月剩余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最高金额为贷款月还款金额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较小值。

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首套房面积认定标准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不再限定现有首套房面积。

(二)军改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办理。

三、加大对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购房租房支持力度

(一)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高可贷额度,在普通家庭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即多子女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人、120万元/户。

(二)对于无房的多子女家庭,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20%。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租房提取支持政策,与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不叠加使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3年6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政策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前已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该通知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4日

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和频次

为了落实“租购并举”方针,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优化租房提取政策,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房实际需要。结合目前南京市租金水平,对于无房单身职工,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800元,年度提取总金额不超过21600元。对于无房已婚职工,夫妻缴存双方合计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由2400元提高至3600元,年度提取总金额夫妻合计不超过43200元。提取频次由每年一次间隔12个月调整为每季度一次间隔3个月。对于账户余额充足的职工,可以一次提取全年的额度。对本年度已办理过租房提取的职工,可以继续补提剩余额度。

2.优化逐月提取还贷政策

为了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有序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优化逐月提取还贷政策,满足职工还贷需求。对于在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签订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签订补充逐月提取偿还商贷协议,在结清当期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中心根据商贷银行反馈的职工上月已归还商贷本息情况,于每月19日开始(遇节假日顺延),以转账方式自动划转职工缴存账户中部分金额至职工商贷还款银行卡,用于报销上月已归还商贷本息。提取额度为上月商贷月还款金额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扣除当期逐月还公贷金额后两者中的较小值。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签订补充逐月提取偿还商贷协议,签订补充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住房公积贷款应不逾期,且已签订逐月还公贷协议,签订后协议于次月生效。

(二)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为了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首套房面积认定标准。取消原有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已有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认定标准,仅保留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认定标准。

(三)关于加大对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房、购房支持力度

积极落实生育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加大对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房、购房支持力度。多子女家庭,即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对于无房的多子女家庭,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20%。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人、夫妻双方为120万元/户。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租房提取支持政策,与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不叠加使用。

二、执行时间及注意事项

《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3年6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政策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前已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内容来源 |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发布

编辑 | 徐雅莹

发布 | 徐雅莹、吴小荣

审核 | 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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